關于泗陽縣原公交IC卡更換為宿遷通交通卡的公告

  • 日期:2016-12-17 07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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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《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推進全省縣(市)交通一卡通互聯互通的通知》、《關于印發(fā)宿遷市縣級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聯互通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》的要求,我縣原城市公交IC卡系統(tǒng)現已全面升級改造為宿遷通交通卡系統(tǒng)。因新、舊兩套刷卡系統(tǒng)存在差異,不便于換卡操作,經研究,計劃將原城市公交IC卡逐步更換為宿遷通交通卡,具體事項現公告如下:
一、宿遷通交通卡發(fā)行
1、發(fā)行時間。計劃于2016年12月22日起試發(fā)行(系統(tǒng)試運行),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發(fā)行。
2、售卡網點。地點及窗口:泗陽縣行政服務中心,市民卡窗口(C47、C48窗口)。辦理宿遷通交通卡時,需出示有效身份證件。同時,窗口可受理“江蘇交通一卡通”業(yè)務。
3、收費及充值。根據市物價局暫行試行的宿遷通交通卡收費標準,繳納卡片押金10元/張。每次最低充值30元(按10元整數倍充值),單張卡最高充值額為1000元。
4、適用范圍。宿遷通交通卡適用范圍為宿遷市城市公交領域,采用不記名方式發(fā)售。持卡消費時均享受8折優(yōu)惠,卡遺失不補,電子錢包不掛失。根據省政府有關規(guī)定,70周歲以上老人持“江蘇省老年人優(yōu)待證”、殘疾人持“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”免費乘坐我縣城市公交。“江蘇交通一卡通” 適用范圍為全省城市公交領域。
二、原公交IC卡過渡期限
1、自2017年1月1日起,縣順風、綠巴兩家公交公司停止對原城市公交IC卡進行充值服務。用戶持原城市公交IC卡可在公交車輛原刷卡系統(tǒng)使用至2017年3月31日。2017年4月1日起,將對原車載城市公交IC卡機具進行拆除。原IC卡用戶可在原辦卡單位(順風、綠巴公交公司)辦理相關退卡手續(xù)。
2、縣順風、綠巴兩家公交公司原辦理的“愛心卡”同時廢止。
特此公告。
附:《宿遷通交通卡辦理辦法》(暫行)

泗陽縣交通運輸局
2016年12月17日


附件:宿遷通交通卡辦理辦法(暫行)

第一條 為更好地為持卡人提供服務,規(guī)范宿遷通交通卡的發(fā)行和使用,根據《宿遷市市民卡管理暫行辦法》(宿政辦發(fā)〔2014〕184號)及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宿遷通交通卡(以下簡稱“交通卡”)是持卡人以電子錢包為載體用于公共交通領域應用,卡片為不記名卡,電子錢包不掛失。
第三條 凡自愿遵守本辦法且符合發(fā)卡條件的個人可到發(fā)卡機構指定網點申辦交通卡。
所有人可到發(fā)卡機構指定網點辦理交通卡不記名卡。
首次辦交通卡收取押金10元/張,丟失、損壞補辦交通卡收取工本費20元/張,可以用現金、借記卡等方式支付,卡片質保期2年,從辦理之日起計。
辦卡時須填寫《宿遷通辦理登記表》,簽字確認已知悉并自愿遵守《宿遷通交通卡辦法》。
第四條 持卡人可通過發(fā)卡機構指定渠道進行交通卡充值,可以用現金、借記卡、支票、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,不得使用信用卡充值。充值資金不計付利息。人工網點提供最低充值30元,每次按10元的整數倍充值方式,單張卡最高充值額為1000元。
第五條 交通卡充值后可在公交等交通領域使用。
第六條 交通卡電子錢包使用時不設置交易密碼。
第七條 持卡人可通過發(fā)卡機構指定渠道查詢規(guī)定范圍內的交易明細(具體見發(fā)卡機構公告)。
第八條 交通卡限持卡人本人使用,不得出租、出借和轉讓,不得利用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,由此造成的損失和法律責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擔。
第九條 交通卡不能正常使用時,持卡人攜卡憑辦卡時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(fā)卡機構指定網點辦理損換登記,填寫《綜合業(yè)務登記表》并簽字確認,原卡由發(fā)卡機構收回。
持卡人辦理損換登記后,可辦新卡,補辦新卡質保期2年,從新補辦理之日起計。
交通卡有彎、折、裂、破、洞、磨損、凹凸、火燒、水浸或其他人為損壞的,或超過質保期的,補辦新卡的收取工本費 20元/張;交通卡質保期2年內且卡面完好的,即無彎、折、裂、破、洞、磨損、凹凸、火燒、水浸或其他人為損壞的,發(fā)卡機構免費更換。
持卡人可在辦理損換登記7天后,攜補辦新卡(或本人其它同類交通卡)憑辦卡時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、損換登記時所填寫的《綜合業(yè)務登記表》(客戶聯)到發(fā)卡機構指定網點辦理轉值。
第十條 辦卡三個月后,持卡人可攜卡憑辦卡時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辦卡單到發(fā)卡機構指定網點辦理退卡,原卡收回。
交納押金的卡外觀及性能完好的可退還押金,卡有彎、折、裂、破、洞、磨損、凹凸、火燒、水浸或其他人為損壞的,不退卡押金。
第十一條 卡本身工本費不可退,但卡內余額可在辦卡三個月后使用銀行轉賬方式贖回,持卡人可攜卡憑辦卡時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辦卡單到發(fā)卡機構指定網點辦理贖回。由發(fā)卡機構將贖回資金退至原充值銀行賬戶。用現金或原充值銀行賬戶已撤銷的,贖回資金退至與持卡人同名的單位或個人銀行賬戶。單張卡內余額在100元以下的,可退現金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述證件均指原件,影印件無效。因持卡人本人無法辦理上述業(yè)務,可委托他人代辦,代辦業(yè)務者須同時出示本人和持卡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,并按照發(fā)卡機構要求留存相應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。
第十三條 持卡人所提供證件及信息須真實、有效,發(fā)卡機構依法為持卡人信息承擔保密義務,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披露。但根據法律、法規(guī)要求,發(fā)卡機構有義務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。
第十四條 發(fā)卡機構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行政性文件變更《宿遷通交通卡辦理辦法》和制定交通卡相關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,以及交通卡相關配套服務的具體規(guī)定,發(fā)卡機構應當提前30日以合法方式(包括但不限于發(fā)卡機構人工網點或網站)進行公告后執(zhí)行。
第十五條 交通卡在公交等交通領域使用遵守服務提供相關規(guī)定。
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發(fā)卡機構,是指宿遷市市民卡有限公司。對本須知有疑問者,可向市民卡公司業(yè)務人員咨詢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16 年 5月12日起正式實施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宿遷市市民卡有限公司所有。
第十九條 服務熱線:0527-84496095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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