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10萬元存款存好2分鐘后不翼而飛,昆明市民陳運方一氣之下,將昆明市郵政局人民西路郵政支局告上了法庭。16日下午,昆明市五華區(qū)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儲蓄合同案。
2010年11月,原告陳運方因和第三方陳某有生意上的往來,在被告昆明市郵政局人民西路郵政支局開立了一個銀行賬戶,被告向原告簽發(fā)了存折一本和儲蓄卡一張。陳運方共在賬戶內(nèi)存入100100元,后發(fā)現(xiàn)賬戶內(nèi)的錢在一天內(nèi),被人以偽造的儲蓄卡,分十二次,以轉(zhuǎn)出、卡取、跨取、消費的方式取走了98344元。其中,第一筆錢的取款時間為陳運方存好10萬元錢2分鐘后。
得知卡內(nèi)錢被騙取后,陳運方立即向昆明市茭菱路派出所報警,警方以信用卡詐騙罪立案偵查,案件至今仍未偵破,陳、張兩嫌疑犯至今未歸案。原告陳運方以未能為儲戶存款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,未能有效識別偽造的儲蓄卡,最終導致存款被錯誤支付為由,將昆明市郵政局人民西路郵政支局告上了法庭,要求被告支付存款98344元,并承擔訴訟費。
在16日的庭審上,安全保管存款的義務究竟是由儲蓄方還是金融機構(gòu)承擔,成為辯論的焦點。
被告昆明市郵政局人民西路郵政支局認為,案件還未偵破,無法確定卡內(nèi)的錢究竟是被盜取,還是原告或原告親人自行取出。同時,要取卡內(nèi)的錢,卡和密碼缺一不可,卡號是儲戶自己透露給第三方陳某的,若儲戶泄露了密碼,應自己承擔責任。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原告代理人稱,密碼只有原告一人知道,未透露給任何人,卡和存折也一直在原告手上。昆明市郵政局人民西路郵政支局作為金融機構(gòu),未能為儲戶存款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,未能有效識別偽造的儲蓄卡,應承擔責任。而即便原告有疏漏,導致第三方介入,按照合同法相關(guān)規(guī)定,被告也不能免責。
此案未當庭判決。
今天的庭審是在云南財經(jīng)大學舉行,此案也是昆明市五華區(qū)人民法院“庭審走進群眾”系列觀摩案件之一。觀摩活動旨在讓法院工作和審判活動更加公開、透明,同時也讓民眾更加了解法院工作,學法守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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